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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立足 诚信为本 合作共赢
 
菏泽市人才新政30条

(菏 发〔2019〕5号)
(修订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实施,为决胜全面小康、实现后来居上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提出如下政策。
一、实施动能转换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1.对接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围绕高端化工、生物医药、机电设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副产品加工、现代商贸物流等主导产业,整合“牡丹英才”、“菏泽市重点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实施“动能转换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5年内遴选评定100名左右领军人才或团队。
2.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对能够帮助企业突破关键技术、解决重大难题或与企业联合开展自主创新研究的领军人才或团队,经评选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
3.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良好产业化前景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人才,本人一般为第一大股东,且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超过300万元或取得风险投资500万元以上(含技术入股)的,经评选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配合)
二、加大高端人才支持力度
4.设立市级“一事一议”引才通道,对我市急需紧缺的顶尖人才和团队项目实施“一事一议”评价标准,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最高给予8000万元综合资助。(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5.加大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支持力度,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资助,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外专双百计划”专家,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配套资助。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或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落地我市的项目,经评估认定由人才科技投资基金直接给予50万元投资支持。(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牵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6.实施菏泽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才工程,5年内遴选100名左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作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进行为期3年的管理培养,每年给予2万元科研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配合)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
7.对于取得博士学位、“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入围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高校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察,市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市财政按照博士、硕士、本科分别给予每月2000元、1500元、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我市中小学招聘高层次人才,招聘条件(不含生活补贴条件)放宽至省属重点师范院校。(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配合)
8.对于我市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市财政按照县区补贴条件和标准给予1:1配套补贴,原则上按照博士、硕士、本科最高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帮助有在职深造意愿的企业人员,联系对接高校,对企业人员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并顺利取得学位后返回企业工作的,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所需学费的50%奖励给个人。(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配合)
9.加大放权力度,进一步落实高校、公立医院等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在人员控制总量内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自主制定引进人才的标准、条件,自主组织招聘活动,自主聘用人才。推行全员聘任制度,自主设岗,自主聘任,支持用人单位实行更具吸引力的引才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才主体,包括新引进人才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学科发展、带动产业转型人才(或团队)的,按实际支付人才(或团队)薪酬30%的标准,最高给予20万元,给予连续3年引才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编办、市财政局配合)
四、加大技术技能人才培育力度
10.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市拔尖人才、首席技师、乡村之星、和谐使者、四个一批等市级人才工程遴选机制,逐步提高人才津贴补贴标准。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制定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职称评审机制。(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11.建立特殊高层次人才职称绿色通道,对在本市取得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且为首位完成人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高级破格基本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从市外引进的博士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可直接申报或评审高级职称。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没有空缺的,可申请特设高级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支持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100强工业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的,市财政按照副高级每人5000元、正高级每人8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鼓励企业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12.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对企业引进和新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创优做强人才创新平台
13.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
14.对新认定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留学人员创业创新示范园、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师工作站)等,按照国家级、省级,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级财政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设站(基地)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同级财政给予3万元科研资助,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科研资助;博士后出站留菏工作的给予10万元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
15.中科院、“双一流”建设高校等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研发机构且正式运营,由市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研发机构且正式运营,由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六、加大人才融资扶持
16.整合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扶持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领作用,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逐步构建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人才科技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基金管理投资机制,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支持。(市财政局负责)
17.大力吸纳国内外包括私募股权(含创业)在内的投资机构来菏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其获利年度起的3年内,分别按不超过其净收入的2%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开辟人才贷款特殊通道,对人才创办企业和项目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市财政局负责)
18.加大人才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各类人才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各类人才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为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人行配合)
七、提高科技人才成果收益
19.深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创新人才的股权、期权、分红激励。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质押、托管、流转、变现和风险补偿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负责)
20.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按不低于转让、许可所获净收入8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60%,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在转化成功投产后3至5年内,每年从转化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按不低于2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创办企业,其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收益,不收缴国库,全部留归本单位,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负责)
八、加强人才服务保障
21.从市级编制总额中统筹部分事业编制,作为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已满编超编的市级事业单位如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其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经过评估并报市编委审定后,批准使用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市委编办负责)
22.企业、民营医院、民办学校、社会组织等其他领域引进原为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并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年限相关协议的高层次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储备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承认其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编办配合)
23.建立完善人才服务绿卡制度和人才服务联席会议机制,为高层次人才在落户、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就医、乘车(机)、景区旅游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推行“先落户后就业”,对大中专以上学历人员、专业技能人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零门槛”落户。大中专以上学历人员仅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能人才仅需提供身份证、专业技能证书;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仅需提供身份证、单位证明。在市区内没有住房的允许落入单位集体户,对单位没有集体户的,由公安机关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人才专户统一管理。人才子女未落户的,可直接在其父母集体户落户,已落户的可直接办理随迁。市教育部门按小学、初中、高中分别指定1所优质学校安置市直单位及牡丹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含辖区内中央、省属驻菏单位)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其他各县区政府在各学段至少指定1所优质学校(幼儿园)安置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
24.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安居需求。来我市工作满2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满3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购买首套自住用房的,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购买首套自住用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交付首付款后剩余款项(不含储藏室、车位款)可执行菏泽市公积金贷款最高标准。规划建设高端人才家园,打造高层次人才安居精品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
九、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25.建立菏泽市高层次人才智库,入库人才参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和评估,智库人才团队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市科协负责)
26.加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真正与专家结对子,交朋友,通过电话、走访、慰问等方式,加强经常性联系,切实解决专家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高层次人才参加党委、政府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委组织部负责)
十、打造特色鲜明的引才品牌
27.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统筹各县区、市成员单位的人才技术需求,整合各方面引才资源,开展“汇智中国牡丹之都 助力新旧动能转换”招才引智系列活动。畅通“名校人才直通车”,优化招聘方式,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搭建高校人才引进平台,每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不少于2次集中招聘活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28.擦亮“中国科协海智基地(菏泽)”品牌,对接省“齐鲁之约”海外引才,每年组织开展出国引才活动,外事部门统一调配、积极保障,布局一批海外招才引智工作站,引进一批我市急需紧缺的高精尖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评估认定可直接纳入“动能转换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给予支持。(市科协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办配合)
29.实施“归雁兴菏”引才工程,依托流动党组织和返乡创业服务站,在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城市,建立菏泽市招才引智工作站,加快布局引才网络。对引才成效显著的海内外招才引智工作站,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强化社会引才激励,每年奖励10家社会机构、20名个人,推荐引进国际顶尖人才的给予30万元奖励,推荐引进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或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推荐引进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或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市财政局配合)
30.设立“牡丹友谊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中国牡丹之都科技创新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才第一资源的理念,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深化与各类高校、院所、企业的合作,鼓励人才不转关系、不迁户口、不定时间,灵活便捷地为我市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智力支持,扎实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
     本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有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套细则制定、具体任务实施等工作,抓好政策落实。将政策落实纳入市重点工作督导范围,对落实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不到位的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年度受到专项督办两次以上的,取消下年度用编进人计划,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深化提升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参考。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将人才工作作为县区委书记、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评议重要内容。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并结合各自实际,大胆探索,制定更加积极开放的人才政策。中央和省属驻菏单位参照执行。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菏委〔2008〕44号)同时废止。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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